2009年7月18日 星期六

航空漫談:誰在替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做事

特此致謝邢有光將軍撰文並允發布

前言

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183章節裡規範了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委任代表制度,主要的目的是尋求合格的人選來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執行飛機認證或者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對從事航空工作有關人員之測驗、檢查以及測試等工作。不過並不表示這些人一旦成為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的代表之後,他們便是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的官員了,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不但不發他們的薪水,也沒有任何的失業保障與救濟措施!這個委任制度很有意思,委任代表們幫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執行工作,但是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卻不發他們的薪水,天下那有這等好事?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些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委任代表們因為具有專業的知識和與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工作之經驗,他們替業界審查技術文件以及檢查產品,使其符合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法規上之要求,加速認證工作的進度,從業界的角度來看,也替業界們省下不少的時間,時間即金錢,因此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委任代表制度實際上也是一個雙贏的制度,其實應該說是一個三贏(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業者、顧客)的制度,因為大家也就有了一個安全的產品。

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的委任代表類別

在還沒有正式談到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的委任代表類別前,我們先看一下這些代表們是做些什事情。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183.1章節裡清楚地寫著:「……來指定民間人士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對航空事業從事人員頒證以及飛機認證頒證執行有關的測驗、檢查以及測試評估等工作……」,這裡的航空事業從事人員,狹義來說是飛行員的意思,廣義來說包括了維修人員、飛機簽派員、塔台工作人員、航空醫務人員……等。而測驗檢查測試評估三者之間具有相當之共通性,你若是去查英文字典,這三個字亦是可相互使用解釋。依據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183.11章節裡的規定,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的委任代表可分為下列七種:

  1. 航醫檢查官
  2. 飛行員考試官
  3. 技術人員考試官
  4. 飛機維修檢查員
  5. 委任工程代表
  6. 委任製造檢查代表
  7. 委任適航代表

其中第3項技術人員考試官又可細分為下列6種:

  1. 委任機械考試官
  2. 降落傘包裝考試官
  3. 管航塔台操作員考試官
  4. 飛行工程師考試官
  5. 飛行導航員考試官
  6. 飛機簽派員考試官

這些考試官除了擔負筆試、口試以及實作的考試外,並有權頒發各種臨時合格證。不過今天這篇文章的重點是介紹一下什麼是「委任工程代表」和「委任適航代表」以及他們所被賦予之職責是什麼。

委任工程代表的職責

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委任工程代表顧名思義就是替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執行工程方面有關的工作,第一,他們可以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核准技術文件,這些技術文件包括了試驗計畫工程報告、設計藍圖、以及製程規範等等,當然要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同意的權限內,因為有些技術文件可以由委任工程代表核准,但有些只能由委任工程代表建議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核准,一般而言,除非委任工程代表被授權外,試驗計畫皆需送至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核准。再者,有關法規的解釋、認證法規之刪減或增加以及新技術之核准等均屬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之職權,不會輕易授權給委任工程代表的。第二,委任工程代表亦可以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來見證測試的工作,如參加飛機靜態結構測試。第三、執行以現場檢查方式來確定設計符合法規的工作,亦即是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所謂的「順從性檢查」。這裡再花費時間解釋一下,所謂「順從性」的意思就是「依照某一個標準來執行,其結果亦就符合這個標準要求」,這個標準大可以大到是法規,小亦可以小到是設計藍圖。其內涵就是說有些飛機設計是否滿足法規上的要求是無法僅憑在設計圖上面可以看出,例如設計駕駛艙時,飛行員坐在駕駛椅上時座艙內的儀表都要清楚地看到,因此飛行員眼睛之位置即成為一個重要的設計參考點,這個位置很難用二度空間的藍圖來表示出三度空間的設計,非得要設計人員實際到駕駛艙內方可看出設計是否合於要求。另一個例子,像是在輪艙內有許多的管路安排,這些管路是否會與起落架在收放的時候產生干擾,亦很難在藍圖上清楚的看出來(除非在電腦上模擬安裝,或許可以看出)。因此,有時需要到飛機現場上來看安裝設計是否滿足了法規上的要求,這就叫作「順從性檢查」,所以大家不要一看到「檢查」,就直覺地設為這是品保或委任工程代表的工作範圍。

委任工程代表的分類

依性質委任工程代表分為兩種,一為「公司委任工程代表」,另一種為「顧問委任工程代表」。「公司委任工程代表」一般來講是由其任職的公司依照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的規定向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推薦的,「顧問委任工程代表」即是個人依照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的規定向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申請的,他自己就是老闆。「公司委任工程代表」既然是公司推薦的,同時薪水也是由公司發,但他卻有兩頂帽子,一頂帽子在替公司做事,另一頂帽子卻是替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在把關、替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做事,基本上就會產生了一種「利益衝突」,公司當然希望委任工程代表能配合公司,不要耽誤時程,快速通過技術文件,但是站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的立場則希望委任工程代表審慎工作,不要受到不當的壓迫,好好把關確實審核技術文件資料滿足法規之需求。因此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在這種情況下不希望委任工程代表(或委任適航代表)在公司裡擔任主管的職務,(因為主管職務之一就是按時完成工作計畫),以儘量避免上述之利益衝突。不過,在實際運作上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並無權力干預公司給予已有委任工程代表委任適航代表的員工昇遷,已擔任主管的技術人員就不容易拿到委任工程代表委任適航代表了。

依照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183章節的條文規定,委任工程代表在專長領域上可分為下列九大類:

  1. 結構工程代表
  2. 發動機安裝工程代表
  3. 系統及裝備工程代表
  4. 無線電工程代表
  5. 發動機設計工程代表
  6. 螺旋槳工程代表
  7. 試飛分析代表
  8. 試飛員代表
  9. 噪音工程代表

由於這九大類裡每一類所涵蓋的範圍很廣,就拿飛機結構來說,在科學專長的領域上就包括了靜態分析、動態分析、顫震分析、疲勞分析、結構設計、安全分析……等等,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稱這些領域為「功能」。同時這些科技領域知識要應用在整架飛機或機身、機翼、尾翼、起落架……等不同的飛機部位,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稱這些不同的部位為「範疇」。因為一個人很不容易十項全能,每一個功能都懂、每一個範疇都瞭解,這也是為什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對這九大類工程代表的權限尚需再細分的原因。因此一個結構工程代表並不表示他有權簽署所有之結構技術文件,他的權限只能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核准的範圍內來執行工作,也就是說他可能只被核准於幾個功能、在幾個範疇上而已。

委任工程代表的條件資格

什麼樣的人才有資格擔任委任工程代表呢?美國聯邦航空總署規定的很清楚,首先委任工程代表在法規領域上要瞭解認證法規和有實際法規之工作經驗,同時對自己所申請的委任工程代表之專長領域有關的法規要徹底瞭解。在技術領域上要有8年以上的基本工程經驗與知識,大學文憑可抵四年經驗(可見文憑在美國也是蠻重要的!),同時要備有在不同的專精領域上特別要求,例如你若申請結構之疲勞分析,除了要具有航空或機械或土木工程學士外,尚需修習過疲勞分析的課程。還要有能說、能寫、能讀英文的能力,並不要求一定要具有美國籍,但的確要求有合法居留美國的身份。除此之外,尚需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正確的判斷力以及合作態度,最後尚必須具有與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共同工作的經驗。如果你缺乏最後一項與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共同工作的經驗,你便不能成為委任工程代表,只能成為「備選委任工程代表」。符合了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所規定的資格要求後,並不表示一定就成為委任工程代表,還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美國聯邦航空總署認為在工作上有這個需要,同時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有足夠的資源來管理這個制度時,方有機會可能成為委任工程代表。因為委任工程代表從申請填送表格開始、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即派專人審核、輔導、訓練、建檔、上課、工作表現查核評估、複審……這一連串的管理工作均要花費不少的人力、物力來維持這個委任代表制度。

一旦成為委任工程代表之後,是否就是終身代表呢?答案是否定的,委任工程代表是一年一任,每年均需重新審核。如果你是「公司委任工程代表」,公司不聘你了、或是你離職另有高就、或是退休養老了,委任工程代表之身份就被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取消了。或是你表現不佳、工作量不夠,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也都會取消你委任工程代表的身份。當然公司也可以要求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取消你的委任工程代表身份。最妙的是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如果認為不需要了就不要了,你的身份也就沒有了。中國有句俗話:「請神容易送神難」,看來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早有先見之明如何送神!

委任適航代表

根據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18.33節,委任適航代表的職責就是針對認證工作和頒發各種證件時所需要執行之測驗、檢查和測試等工作,講得再實際明確一些,就是我們在前面幾篇文章中所提到的「設計製造符合性」要求符合性檢查委任適航代表要負責檢查零件、產品是與設計資料、藍圖的要求一致的,同時判定產品是有操作的安全性,而且亦要達到符合所有法規的要求。因此委任適航代表像裁判、像警察,未能滿足委任適航代表的要求時,是無法通過認證的。他們權力大時,有時會自以為是,因此如何管理這些委任適航代表是要費一些心思的。

要成為委任適航代表所需具備的條件,在法規領域上要必須瞭解有關的美國聯邦航空法規條文、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所頒發的「指令」以及相關的參考文件。在技術領域上則沒有像委任適航代表要求的嚴格,只要具有對通用流行技術的瞭解和符合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工作經驗的條件即可。當然對於不同權限有不同的要求。

委任適航代表依質來分有二種,一種是生產製造委任適航代表,另一種是維修委任適航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均有詳細地規定所需具備的條件與所委任的權限,由於這些條件與權限相當的細,無法在本文中一一詳敘,就此打住。一旦成為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委任適航代表後,跟委任工程代表一樣並不是終身職,表現不佳也是同樣會受到解聘的。

結語

委任工程代表委任適航代表均是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授權委任的,一旦成為委任代表並不表示終身具有這個身份,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可隨時隨地把這個授權收回,因此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也一再強調委任工程代表委任適航代表是一種授予的特權而非天賦權利。有了這個委任制度,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由於委任工程代表委任適航代表的加入,工作團隊擴增了,業界由於有委任工程代表委任適航代表的協助,擔任業界與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之間的橋樑,認證時程加速了,業界研發經費減少了,再者委任工程代表委任適航代表本身由於工作的重要性與價值觀而受到肯定,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業界、委任代表三者之間亦是一個三贏的局面。

若以設計飛機的例子來說,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專家們決定了這架飛機所需要符合法規的條文,委任工程代表則以專業領域的知識,不論是用分析方法也好,地面測試也好,以及試飛也好來確保設計資料數據是符合法規的要求,委任適航代表則負責最後一道的檢查,確保飛機的材料、製程、零件、組裝、測試是與設計資料符合,因而這架飛機才是一架能具有操作安全的飛機。在這個過程中,可以想像得出來委任工程代表委任適航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之間的接觸是多麼的頻繁,尤其是一個剛起步的公司,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授權的範圍較小、參與的範圍較多,雙方接觸更為頻繁,因此為了認證順利,除了公司自己要有一兩把刷子,以及美國聯邦航空總署要有充份的資源(人力與時間)加入之外,雙方的溝通、信任為認證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時,由於委任工程代表以及委任適航代表均有兩頂帽子,一方面替公司做事,另一方面又替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在把關,公司如何運用及管理這些委任工程代表以及委任適航代表,拿捏恰到好處,亦可看出公司領導統御及管理之技巧與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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